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112年8月更新)
2025-05-26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 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
民國103年11月22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2年08月14日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委員會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 申訴資格
- 申訴人身分可為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
- 被申訴人應為本會會員,或申訴案件發生時具本會會員身份。
- 若為可能,上述之申訴者在提出申訴之前應嘗試與被申訴者直接反應,以尋求更簡易的問題解決之道而免於申訴的提出。
- 不受理匿名申訴案件。
- 申訴方式
- 申訴人需填妥本會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形式郵寄至本會(應於信封封面收件人處註明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收)。
- 審理程序
- 本會收件後,於五日內送交本委員會審理,本委員會於收件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
- 案件受理後,即由本會將「倫理申訴案件受理通知」、「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自律公約」及「誠實證言切結書」空白表格寄交申訴人。
- 本委員會所有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涉及有下列情況認有迴避之必要者,應迴避之:
-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為委員、委員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與委員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
-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應迴避者。
-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認為本委員會之任一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有偏頗之虞時,得聲請迴避,委員會對前項聲請,應五日內決定之。
- 案件確認受理後,由本委員會委員組成三人調查小組,並推派一人為召集人。調查過程中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雙方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 被申訴人可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可針對所涉及違反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審理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
- 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不公開,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許旁聽。
- 調查小組於審理調查程序結束十五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並向主席提請召開審議會議。
- 審理過程中如有必要或需進一步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裁量舉行聽證會。
- 審議會議將就相關資料做出審議,並依據相關法規作出懲戒建議。
- 聽證程序
- 調查小組如認為有召開聽證會之必要,於聽證會舉行二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時間、地點與相關資訊。
- 被申訴人未能於聽證會所定時間到場,應於聽證會舉行七日前提出適切理由申請延後辦理。
- 聽證會由調查小組召集人主持,其他委員參與,聽證結果會以書面告知申訴雙方。
- 審議會議與處理結果
- 本委員會應於收到調查報告後十五日內召開審議會議。
- 本委員會審議倫理申訴案件,扣除迴避委員,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 本委員會就調查報告做出審議,以確認是否有申訴所指之違反倫理之情事。
- 若違反倫理之情事確立,本委員會應依審議結果及相關法規,向本會提出處分建議,包含嚴重違反法律倫理者,建議理監事會議依心理師法等相關現行法規及程序移送法辦或知會被申訴人任職單位。
- 審議結果應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雙方。
- 所有提供給本委員會委員之文件均應編號列管,紙本資料會後回收並銷毀。電子檔資料應加密處理,並於結案後刪除。
- 撤銷申訴
- 若申訴雙方同意中止申訴程序,基於自由裁量之原則,本委員會可同意撤銷。
- 若根據現有證據顯示有繼續完成程序之必要,本委員會有權駁回撤銷申請,繼續申訴程序。
- 與申訴相關之法律行動
- 若申訴者與被申訴者知悉有任何與申訴有關之法律行動(民法或刑法)已經展開,則需知會本委員會此等訊息。
- 若在申訴審理期間有任何與申訴有關之法律行動(民法或刑法)已經展開,則申訴之審理程序將會擱置到法律行動終結為止,在申訴者及申訴內容不再涉及法律行動時,本委員會將會諮詢法律諮詢顧問的意見以決定是否擱置。
- 若本委員會決定擱置申訴程序,將會知會申訴兩造,在法律行動終結後,申訴程序將接續進行時,本委員會將會知會申訴兩造。
九、申復處理
-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審議結果不服,於接獲三十日內,得以書面形式並檢附新事證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 本委員會接獲申復書十五日內開會確認申復是否合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 申復案件確認受理後,由不同於原調查小組委員之本委員會委員組成三人申復調查小組,並推派一人為召集人。
- 申復調查小組應於確定受理申復之三十日內完成調查,並提出事實認定與調查報告提交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審議倫理申復案件扣除迴避委員,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 申復調查結果應以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雙方。
十、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倫理申訴之相關資訊與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 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以及關係人之名譽。
十一、本程序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案號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
申訴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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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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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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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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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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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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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訴事件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迄 |
申訴事件發生之機構名稱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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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由與具體事實(檢附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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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違反之倫理守則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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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陳述內容如有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_______________(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
申訴者(簽名): |
申訴日期 |
年 月 日 |
收件程序 |
收件人: 年 月 日 |
審查結果 |
□受理成案 □ 不受理: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