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消息

社團法人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草案
2023-11-30

社團法人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依照其執業登記機構所在之行政區域,分為下列各區:
  • 新北市北1區:包含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
  • 新北市北2區:包含林口區、五股區、蘆洲區、三重區、泰山區。
  • 新北市西區:包含新莊區、板橋區。
  • 新北市南1區:包含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
  • 新北市南2區:包含新店區、三峽區、樹林區、鶯歌區、烏來區。
  • 新北市東區及其他:包含汐止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瑞芳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以及新北市以外之縣市。
本會會員未具有執業登記者,依據其戶籍所在地向本會登載分區。
本會會員依據第二條第一項分區,各區每5名會員產生一名代表,不足5名者,
以1名計算之。
本會會員應出示執業執照以聲明登載分區。本會應於會員代表選舉日前四十五日
通知會員於規定期限內以執業執照以聲明登載分區,逾期未聲明者,由本會理事
會依其最近一次於本會登載之執業執照資料認定之。
    依據第二條第三項所產生之會員代表應選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於選舉時同時選出
候補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分區應選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三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
同,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代表當屆任期為限。
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當屆任期為限。
 
第四條
本會理事會應在會員代表選舉日前十五日,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前項會員名冊所列之會員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
明。
 
第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劃定之分區採非集會方式選舉之。
各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前十五日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長召
集之,辦理選舉之選務人員亦由本會指定。
會員代表選舉時,會員應出示身份證明並於名冊簽名或蓋章後,方可領取會員代
表選舉票。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選舉時,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規定格式印製,並
加蓋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常務監事印章簽章後,始生效力。
會員代表參考名單之產生方式,由具備選舉權之會員向本會登記,其人數至少與
應選出名額同額;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本會理監事會提名補足之。
本會理事會得提具會員代表參考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請辭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需經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