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消息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112年8月更新)
2023-10-19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03年11月22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12年08月14日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諮商專業倫理,確保諮商心理師專業服務形象與品質,維護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福祉,設立本會諮商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主要任務與職責在於處理本會會員或申訴案件發生時具本會會員身份者違反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申訴、調查、審理、仲裁與懲戒等事宜。
三、本委員會處理違反諮商倫理案件時,悉依本會組織章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自律公約與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心理師法,及參考其他相關法規與專業倫理守則辦理。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對諮商專業倫理有學養與經驗者,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相同。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非本會會員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本委員會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六、本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本會會務人員執行。
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主席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受理申訴案件以組成調查小組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
九、副主席於主席無法召集與主持會議時,得代理之。
十、委員出席會議以共同審理申訴案件並接受主席之分派,以組成調查小組協助諮商倫理案件之調查。
十一、知悉會員有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之情事,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之。
十二、本委員會應於本會會員大會時提出年度報告。
十三、遇有涉及諮商倫理之社會案件,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十四、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十五、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十六、本委員會受理倫理申訴之調查與仲裁等案件,應依本會另訂之「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辦理。
十七、本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八、本委員會委員之姓名與背景資料應公告於本會網站。
十九、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