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消息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選派全聯會會員代表辦法
2021-11-17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選派全聯會會員代表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12 月8 日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新北市諮商心理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各會員公會
之會員代表選派或選舉辦法,應由該會員公會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
通過,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並陳送本會」,訂定本會會員擔任全聯會
會員代表之選派辦法。
第二條 本會依據本辦法,由理監事會選派出本會個人會員擔任本會全聯會會員
代表,並同時選出候補會員代表。候補會員代表總數為會員代表總數之
半數。
第三條 本會全聯會會員代表選派任期,同本會理監事任期。
第四條 本會選派全聯會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會員代
表依序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通過者。
二、受本會章程第十二條停權處分者。
三、受本會章程第十三條停權及註銷會員身分處分,失去會員資格者。
第五條 因本會會員人數增加而需增加會員代表席次時,由候補會員代表直接遞
補之。
第六條 凡本會有效個人會員(不含遭停權者),均得為候選人。候選人之產生方
式為下列之一,且候選名單經由本會理監事會議決後選派。
一、會員自薦
二、三位會員連署推薦
三、一位理監事提名推薦
第七條 本會選派之全聯會會員代表,於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本會權益,其
職權依據全聯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條列如下:
一、 議決全聯會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二、 選舉或罷免全聯會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全聯會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之金額。
四、 議決全聯會章程之修改。
五、 議決全聯會會員之處分。
六、 議決全聯會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 議決全聯會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八、 議決全聯會財產之處分。
九、 議決其他有關全聯會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陳
送全聯會,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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