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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109 年度心理專業處遇人員業務承攬採購案
2020-03-06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109 年度心理專業處遇人員業務承攬採購案需求說明書
 
壹、專案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109 年度心理專業處遇人員業務承攬
貳、背景說明:
一、本所核定容額為 808 名(109 年度預計平均收容人數 861 名),收容對象為:刑期
未滿 10 年之男性受刑人,兼收其他符合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規定之受刑
人。截至 108 年 11 月中旬,本所受刑人 913 名,其中毒品犯 549 名(佔 60.1%),
不能安全駕駛犯 81 名(佔 8.8%),其中刑期在 10 年以上者 420 名(佔 46%),無
期徒刑 17 名(佔 1.8%),和緩處遇者 10 名(1%),其中不乏共病(如焦慮、憂鬱、
人格疾患或其他精神病、愛滋病等)者。
二、鑒於矯正機關收容人存在諸多心理相關問題,如「長刑期收容人情緒困擾」、「精
神疾病收容人照護」、「毒品犯毒品戒治處遇」、「酒駕犯酒癮戒治處遇」、「高風
險高關懷收容人」及「收容人憂鬱及自殺防治」等問題,爰須具豐富經驗及專
業知識背景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始能有效發揮輔導功能,而依 106 年 3 月 22 日
行政院「研商法務部提獄政革新專案報告會議」結論:「有關心理師、社工師等
人力,請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研擬是否可採聘用,或結合外部醫療、社福團
體、地方政府採支援或輪調方式辦理之可行性。」朝向以業務費委外方式補充
專業人力辦理;目前本所每月需輔導之受刑人為長刑期收容人 53 人次、高關懷
收容人 20 人次、高齡收容人 19 人次(以上為 108 年度輔導次數之每月平均數),
另罹患特殊疾病受刑人及本所認為須進行輔導之受刑人。此外對於本所收容人
於出所後所需之更生保護事項,有關社政單位之社會資源宣導與連結、勞政單
位之就業轉銜與聯繫、罹重病收容人協助安置、辦理本所高關懷收容人相關量
表之施測與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協助及就學補助宣導與調查,及前述業務資
料彙整與陳報等。
參、專案期間:自決標之次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
肆、服務地點:心理師於本所輔導科。
肆、服務內容:
一、廠商:
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提供(人數依決標結果
而定)符合資格條件之派駐專業人員,於本所指定之時間地點,對本所內特殊收
容人之輔導、諮商業務。(毒品、酒駕、情緒適應障礙、精神病、老年及本所認為
須進行輔導之收容人)之心理衡鑑、心理諮商、心理治療等業務,其業務範圍以心
理師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定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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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駐人員資格:具臨床心理師執照或諮商心理師執照者:
1.領有臨床心理師執照者或諮商心理師執照者,若無執照者則需具心理相關
科系學士學歷。
2.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3.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二)履約項目:
1.具臨床心理師執照者或諮商心理師執照者:
(1)對於個案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等進行評估、衡鑑、輔導/諮商/治療以協
助個案適應本所環境。探討與犯罪原因相關因素以提高改變犯罪行為之動
機,以協助個案順利復歸社會。
(2)個案評估、衡鑑、輔導/諮商/治療等均需進行個案諮商、參與管教小組
會議及個案研討等,並進行個案資料分析、統計、提供矯正署政策研究數
據及建立個案紀錄,其內容須登載於獄政系統之輔導課程明細
(CJALB303F)。
(3)須帶領團體治療或輔導,課程內容依心理師/心理輔導員撰寫之工作企
劃。
二、自然人:
自然人應自決標之次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於本所指定之時間地
點,對本所內特殊收容人之輔導、諮商業務(毒品、酒駕、情緒適應障礙、精神病、
老年及本所認為須進行輔導之收容人)之心理衡鑑、心理諮商、心理治療等業務,
其業務範圍以心理師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所定範圍為準。
(一)自然人資格:具臨床心理師執照者或諮商心理師執照者:
1.領有臨床心理師執照者或諮商心理師執照者。
2.心理等相關科系畢業,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專門技術職業人員應考資
格者。
3.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4.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二)履約項目:具臨床心理師執照者或諮商心理師執照者:
(1)對於個案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等,進行評估、衡鑑、輔導/諮商/治療以
協助個案適應本所環境。探討與犯罪原因相關因素以提高改變犯罪行為之
動機,以協助順利復歸社會。
(2)個案評估、衡鑑、輔導/諮商/治療等均需進行個案諮商、參與管教小組
會議及個案研討等,並進行個案資料分析、統計、提供矯正署政策研究數
據及建立個案紀錄,其內容須登載於獄政系統之輔導課程明細
3
(CJALB303F)。
(3)須帶領團體治療或輔導,課程內容依心理師/心理輔導員撰寫之工作企
劃。
伍、驗收方式:
一、109 年度心理專業處遇人員業務承攬採購案之驗收方式,於每月按本採購案需求
說明書所定之工作內容審核承攬人(廠商、自然人)之工作完成度是否符合契約要
求,其標準如下表。
承攬業務
項目
工作內容 驗收標準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1.特殊收容人(毒品、酒駕、
情緒適應障礙、精神病、老
年及本所認為須進行輔導
之收容人)進行心理諮商、
心理治療或心理輔導。
2.針對高風險收容人(PHQ-9
測驗結果達 20 分以上)進
行心理諮商、心理治療或心
理輔導。
3.辦理毒品、酒駕收容人團體
治療、或團體輔導課程。
1.每月諮商或治療或輔導40人次
以上(每人次每次 50 分鐘)。
2.每位收容人諮商、治療或輔導
後一週內應完成完整處遇規
劃、報告撰寫及評估並將資料
輸入獄政系統。
3.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每週陳核
一次)。
心理輔導員 1.每月輔導 50 人次以上(每人次
每次 50 分鐘)。
2.每位收容人輔導後一週內應完
成報告撰寫及評估並將資料輸
入獄政系統。
3.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每週陳核
一次)。
備註:工作日誌、收容人諮商、治療或輔導報告撰寫及評估內容,須依實際案
件情形確實填寫,若不符合驗收標準,得要求廠商限期改善。
二、機關按月依前款各項資料及當月薪資證明(自然人免)、工作進度資料、勞健保
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開會查驗,合於規定時方認定驗收合格;倘勞保、健保及勞退
等保險繳費期程不同,得依實際繳費狀況辦理驗收,或出示相關投保證明文件代
替。履約期限屆滿最後一次請款時,依分段查驗紀錄製作書面驗收紀錄。
肆、廠商派駐人員及自然人管理規定:
一、履約時間:
(一)廠商:派駐人員須配合本所彈性上下班時間駐點進行諮商、輔導業務,並打
卡以產生差勤資料,若作業時間若超出 8 小時,以利向廠商請領加班
費或補休之依據。經通知參與矯正機關或矯正署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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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或會議,由本所核實支付交通及住宿費用予派駐人員,協助派駐
人員維持專業能力;另派駐人員之上下班、休息時間依本所自訂彈性
上班實施要點辦理。
(二)自然人:須配合本所彈性上下班時間駐點進行諮商、輔導業務,並打卡以產
生差勤資料,作為核對履約結果或品質之依據,經通知參與矯正機關
或矯正署相關教育訓練課程、研討或會議,由本所核實支付交通及住
宿費用予派駐人員,協助派駐人員維持專業能力;另派駐人員之上下
班、休息時間依本所自訂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假:
(一)廠商:
1.派駐人員請假時,於一天前依本所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因緊
急情況不及事先請假者,請以電話事先向需求人力單位口頭請假,倘出勤狀
況不理想者,機關得要求更換派駐人員。
2.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請假者,廠商應提供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
支付相關費用。若廠商無法派人代理,且當月履約情形已符合履約標準者,
則不扣除契約價金,反之則依附表一辦理扣款。
3.派駐勞工無故缺勤者,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派員改善仍未改善者,機關得依契
約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
4.派駐人員於上班時間奉派參加機關舉辦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得予公假。
(二)自然人:
1.自然人請假時,應於一天前依本所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因緊
急情況不及事先請假者,請以電話事先向需求人力單位口頭請假,倘出勤狀
況不理想者,機關得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2.自然人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假者,應提供相同資格及能
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相關費用。若自然人無人代
理,且當月履約情形已符合履約標準者,則不扣除契約價金,反之則依附表
一辦理扣款。
3.廠商為自然人時,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若自然人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休人員,應提出辦理
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4.派駐勞工無故缺勤者,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派員改善仍未改善者,機關得依契
約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
5.自然人於上班時間奉派參加機關舉辦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得予公假。
伍、派駐人員之一切權益均須依勞動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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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自願性離職之遞補:
(一)廠商:派駐人員自願性離職者,廠商於離職 15 個工作天前(機關之上班日)
提供其他替補人員名冊供機關遴選認可,辦理業務交接事宜。廠商未
依前述辦理者,經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機關得對廠商按日罰以契約總
價金 1‰之違約金,並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二)自然人:自然人無自願性離職之適用。
柒、派駐人員(自然人)應確實依本說明規範內容提供承攬服務,不得拖延、敷衍了
事。
捌、派駐人員其工作態度、能力經機關管理人員要求改善仍無效果者,廠商應自動撤
換人員另派適當人選。機關改善要求於當面告知派駐人員後,另函知廠商。
玖、權利及責任
一、廠商對於承攬期間接收之一切資料應負保密之責,對於工作上處理之相關檔案資
料,應予保密,不得拷貝、列印及攜出作業場所;凡因洩露情事,廠商應負相關
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若涉及刑責者,本所依法辦理。
二、廠商之勞工管理應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
法、就業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廠商對其派至本所之派駐人員,應依法給
付薪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等。
三、廠商對於派至本所之派駐人員,其請假、特別休假、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獎金
或分配紅利等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
作平等法規定辦理,並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
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相關規定。
四、餘相關權益未規範事項,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五、派駐人員與本所無任何僱傭關係,其各項退休(職)、保險及福利等事項,均由
廠商自行依法辦理,廠商所僱用之工作人員發生事故災害請求補償時,概由廠商
負全部責任,與本所無涉。
拾、罰則:廠商若有下列情事且可歸責於廠商者,計罰違約金(經本所限期改善仍未完
成者,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廠商未依契約規定發放薪資,或未依法繳納、投保、提撥足額之保險等,廠商應
立即補繳;經通知仍不補繳,再通知每次計罰違約金新臺幣 5,000 元,且本所
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二、除派駐人員離職外,未獲得本所同意前,廠商不得任意或中途更換派駐人員,廠
商更換人員應於 10 工作天前通知機關,並經本所同意,因廠商因素每更換 1
次,計罰違約金新臺幣 1,000 元。
三、得標廠商遴用承攬勞工,不得巧立名目或藉故實施教育訓練後安排就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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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派駐人員收取非正當或顯非合理之費用,如經本所發現,計罰違約金新臺幣
1,000 元。
四、派駐人員當月履約情形未達履約標準之 70%時,機關得要求改善或改正,逾期不
改善或改正,本所認定情節重大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附表一:
承攬業務
項目
驗收標準 扣款標準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每月諮商或治療或輔導 40 人
次以上,並於諮商、治療或輔
導後一週內應完成完整處遇
規劃、報告撰寫及評估。
未符合契約標準時,每件扣款新
臺幣 1,000 元整。
將每位收容人之輔導資料輸
入獄政系統。
未符合契約標準時,每件扣款新
臺幣 100 元整。
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每週陳核
一次)。
未依規定填寫或未符合契約標準
時,每次扣款新臺幣 1,000 元整。
心理輔導員 每月輔導 50 人次以上,並於
輔導後一週內應完成報告撰
寫及評估。
未符合契約標準時,每件扣款新
臺幣 1,000 元整。
將每位收容人輔導資料輸入
獄政系統。
未符合契約標準時,每件扣款新
臺幣 100 元整。
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每週陳核
一次)。
未依規定填寫或未符合契約標準
時,每次扣款新臺幣 1,000 元整。
 
 
 
投標須知 (109.01.02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 定。 二、本標案名稱:109 年度心理專業處遇人員業務承攬 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 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1,366,000 元整。(每位心理師預算金額為新 臺幣 683,000 元整)(廠商可投標承攬人員 2 名,自然人限投 1 名) 。 七、本採購採購金額:新臺幣 1,366,000 元整。(每位心理師採購金額為新 臺幣 683,000 元整) 八、上級機關名稱:法務部矯正署 九、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 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除屬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 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中油大樓);電話 (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十一、本採購為: 未分批辦理。 十二、招標方式為: 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 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 限制性招標。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本案 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1.心理師 2 名),廠商各項投標文件 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廠商可投標承攬 人員 2 名,自然人限投 1 名,廠商可得標 2 名,自然人限得 標 1 名,有 1 家以上廠商或自然人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 十三、本採購: 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 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四、本採購: 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五、本採購: 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十七、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 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九、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30_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 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一、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 1 式 1 份(廠商應備文件),並含 1 式 8 份企劃書及 1 份電子檔。 二十二、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一)資格審查:民國109 年 3 月 10 日上午 10 時 00 分。 參加本案評審之廠商應依本投標須知之規定將有關資料依規 定期限內送達本所收發室。如遇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 因而本所停止上班時,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於同時間同 地點舉行。 (二)廠商簡報(企劃書評選)及議價:資格審查完成後,預定於 109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4 時 00 分於本所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召開 評選委員會議。非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不得參加簡報(企 劃書評選)。評審結果最優序位之廠商取得最優先議價權(總 評審名次次優者者,取第 2 優先權,餘類推)。簡報結束當日 公布評定結果後隨即辦理議價事宜,惟議價過程中,每一廠商 3 減價以不超過 3 次為原則。未出席議價程序者,視同放棄議價 權,由下一個序位遞補。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東縣卑南鄉美農村 18 鄰班鳩 1 號 (本所行政大樓 2 樓會議室)。 二十五、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 人,請廠商於 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 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負責人參加者請攜帶身分證 明,非負責人參加者,請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經現場核對後發還 。) 二十六、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 別裝封。 二十七、押標金金額:無。 二十八、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勞務採購。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5%。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 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 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 保證金時,亦同。 三十、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 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_90_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 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 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 少 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 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三十一、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決標日起 10 日內(以工作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均不計入。) 由得標廠商至金融機構繳納或以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 。 4 三十二、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一)以現金繳納在本所總務科出納處。 (二)金融機構匯款戶名: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301 專戶, 帳號台灣銀行台東分行 023036070717。 三十三、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四、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 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 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三十五、本採購: 不訂底價,理由為: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並採固定金額決標: 依「價金給付依據明細表」規定給付。 三十六、決標原則: 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七、本採購採: 複數決標:決標方式為分項決標(1.心理師 2 名) 投標廠商得 選項投標,廠商可投標承攬人員 2 名,自然人限投 1 名,廠 商可得標 2 名,自然人限得標 1 名。 三十八、本採購: 決標方式為:分項決標。  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 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 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 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 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 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決標後,廠商 以固定金額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 細表如附件。經通知參與矯正機關或矯正署相關教育訓練課 程、研討或會議,由本所核實支付交通及住宿費用予派駐人 員,協助派駐人員維持專業能力】。 5 三十九、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否。 四十、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無 。 四十一、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無例外情形。 四十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 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 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 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 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廠商資格:須至少符合 1 項 1.心理師: (1) 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2) 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3) 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4) 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人員之機 關(構)、學校、相關學(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等。 (二) 自然人資格:須至少符合 1 項 1.已考取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執照者。 2.依法已具有應考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執照之資格者。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 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 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 【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 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 額者,依其規定。】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 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 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 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 ,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6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4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159220 號函 :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列為廠商資格審查文件, 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審查文件,將視為不合格】。 (四)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 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 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十三、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 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 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 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7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 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 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 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 條所 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 文件之規定。 四十四、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本案「需求說明書」及「廠商報價明細」。 四十五、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 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 廠商代為履行: (1)主要部分為:本案採購標的之供應。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本案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十六、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 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十七、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其他:詳本案「需求說明書」及「廠商報價明細」。 四十八、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新臺幣。 四十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8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 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 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五十、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2)投標須知。  (3)廠商報價明細。  (4)投標廠商聲明書。  (5)契約條款。  (6)需求說明書。  (7)保密同意書及切結書。  (8)切結書一、二。  (9)其他: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評審須知、各評審委員 評審表、評審總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十一、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 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 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所有封套外部皆須 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 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 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 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 圍內使用。 五十二、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09 年 3 月 9 日下午 17 時 00 分前,以郵遞 、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 訓練所收發室,地址為臺東縣卑南鄉美農村 18 鄰班鳩 1 號。 五十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四、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十五、其他須知: (一)領取招標文件方式: 1、親自領標:公告時間內,請至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 訓練所總務科免費領取(地址:台東縣卑南鄉美農村 18鄰班鳩1號,電話:089-570747分機207。)。 2、郵遞領標:公告時間內,請附「貼足郵資(重量約350 公克)並註明收件人名稱、地址、連絡電話及註明索 取招標文件」之回郵信封,郵寄至「台東縣卑南鄉美 農村18鄰班鳩1號,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總 9 務科」免費索取(廠商應自行估算預留郵遞往返時 間,逾期本所恕不受理。)。 3、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 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 文件。 (二)參加投標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 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 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等事宜,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 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採購案投標標價清單總標價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內容 之總標價金額不相符時,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為準。 五十六、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檢 舉電話:02-87897548,傳真電話:02-87897554。 (二)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檢 舉電話 02-29177777,傳真電話 02-29188888。 (三)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檢舉信箱:台東郵政 60000 號信 箱,檢舉電話:089-236180。 (四)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30 號,檢舉電話:02-23705840,傳真電話:02-23896249 。 五十七、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 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 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109年度心理專業處遇人員業務承攬」採購案報價明細表(自然人版)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 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 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 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 有下列情形者,應分項填寫本清單:(1)招標文件規定之主要部分;(2)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3)訂定底價確有困難而不訂底價之特殊或複雜案件;(4)以最有利標決標;(5)分包;(6)分批付款;(7)分批供應;(8)維修用零配件;(9)維護修理費用;(10)不含於總標價內之機關保留選購權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11)不含於總標價內之廠商建議選購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
四、 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五、 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六、 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七、 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八、 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採購案號:109DW002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名稱:心理專業處遇人員業務承攬 工作地點:本所輔導科/調查科辦公室
工作期間:決標之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單位:新臺幣(元)
96.11.14
項次 標的名稱 費用項目 單位 數量 數量    (合計) 單價 單項小計 說明
A 有執照 報酬 人*月 1*12 12 45,000 540,000 含勞工應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自此以下為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以投保薪資級距計算。
碩士 1*12 12 40,000 480,000
學士 1*12 12 36,500 438,000
B 有執照 勞工保險費   該項為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
普通事故保險費 人*月 1*12 12 2,748 32,976 45,800x10%x60%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0%,個人負擔60%
碩士 勞工保險費   該項為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
普通事故保險費 人*月 1*12 12 2,406           28,872 40,100x10%x60%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0%,個人負擔60%
學士 勞工保險費   該項為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
普通事故保險費 人*月 1*12 12 2,292           27,504 38,200x10%x60%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0%,個人負擔60%
C 有執照 職業災害保險 人*月 1*12 12 63               756 45,800x0.23%x60%
行政支援服務業保險費率為0.23%、個人負擔60%
碩士 1*12 12 55               660 40,100x0.23%x60%
行政支援服務業保險費率為0.23%、個人負擔60%
學士 1*12 12 53 636 38,200x0.23%x60%
行政支援服務業保險費率為0.23%、個人負擔60%
D 有執照 健保費 人*月 1*12 12 1,289 15,468 45,800x4.69%x60%
全民健保費率為4.69%
個人負擔比例為60%
碩士 1*12 12 1,128 13,536 40,100x4.69%x60%
全民健保費率為4.69%
個人負擔比例為60%
學士 1*12 12 1075 12900 38,200x4.69%x60%
全民健保費率為4.69%
個人負擔比例為60%
機關預列費用(A+B+C+D)(有執照) 589,200 以上為預列費用,廠商無需另為報價
機關預列費用(A+B+C+D)(碩士) 523,068 以上為預列費用,廠商無需另為報價
機關預列費用(A+B+C+D)(學士) 479,040 以上為預列費用,廠商無需另為報價
廠商之其他費用
E 有執照 其他費用 1   35,352 加班費、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等本案工作上必須之衍生費用
碩士 其他費用 1   31,392 加班費、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等本案工作上必須之衍生費用
學士 其他費用 1   28,752 加班費、考績獎金、年終獎金等本案工作上必須之衍生費用
 
本項為每位心理師/社工師依其資格不同之契約價金
  有執照 標價合計(機關預列費用+E) 新臺幣 624,552 元整 新臺幣 陸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 元整
碩士 標價合計(機關預列費用+E) 新臺幣 554,460 元整 新臺幣 伍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 元整
學士 標價合計(機關預列費用+E) 新臺幣 507,792 元整 新臺幣 伍拾萬柒仟柒佰玖拾貳 元整
                   
註: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臺幣幣別得予調整)       
備註:    
1、 本所給付廠商之價金計算式為:(A+B+C+D+E),以實際履約數計算。“元”以下不計。
2、 個人負擔之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健保費(B、C、D),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保、繳納各項費用,繳納各該費用者,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不另支付廠商。
3、 本案為固定金額,投標廠商不得更動。
4、 實際支付費用依到職日起依比例核算。
投標廠商:                
負 責 人:                
電    話: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