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訊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_113年約用心理師
2024-05-0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約用心理師甄試簡章
壹、依據:
配合司法院「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規定辦理。
貳、工作內容:
一、臨床心理師:接受調查保護官交辦,進行個案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認知及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治療。
二、諮商心理師:接受調查保護官交辦,進行個別諮商、團體心理諮商、社交技巧訓練。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參、報考資格:
    (一)臨床心理師應符合下列資格:
1.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並具臨床心理師執業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
2.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具雙重國籍。
 3.性別不拘,男性須服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4.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二)諮商心理師應符合下列資格:
1.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並具諮商心理師執業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
2.具備精神疾病基礎知識(修習變態心理學或具醫療機構實習、工作經驗)者尤佳。
3.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具雙重國籍。
4.性別不拘,男性須服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5.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肆、錄取名額及任用須知:
一、臨床心理師正取2名,諮商心理師正取3名;備取若干,擇優列入備取名冊,遇缺依序通知任用,備取人員若於本院再次舉辦約用心理師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任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二、經通知任用者,須於指定日期、時間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以棄權論,並註銷錄取資格;但有特殊理由並以書面向本院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並調整儲備名次至最後序位者不在此限。報到時須繳驗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含胸部X光檢查,體格檢查表為各公立醫院之「一般體格檢查表」)。未繳驗體檢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伍、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 113 年 5 月10日(星期五 )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請於報名時間內(以郵戳為憑),將報名應繳交文件(請以 A4 紙張依序裝訂)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報名地址,並請於信封(B4 規格)註明「約用心理師甄試」,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址:(236202)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 249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
四、洽詢電話:(02) 2261-6714 分機 7819 胡小姐。
陸、甄試程序、甄試日期、地點及面試應攜帶文件:
    一、書面審查合格,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合、書面審查不符需求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所寄資料恕不退還。
二、面試日期:113 年5月16日(星期四)。
三、面試地點及面試編號座次:將於 113年5月14日(星期二)刊登本院及司法院網站「徵人啟事」公告,請應試人員自行上網查閱。
※四、本甄試不製發准考證,應試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任一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試。
柒、簡章及報名表索取方式:
 一、請至司法院或本院網站「徵人啟事」下載簡章及報名表,或至本院總務科洽取。
 二、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本院網址:http://pcd.judicial.gov.tw/
捌、報名應繳交文件
 1.報名表1份。
 2.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
 3.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女性免附)
 4.繳驗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1份。
 6.約用人員具結書。
 7.其他證明文件(如學分證明或考試及格證書或經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無免附)。
玖、錄取公告:錄取名單將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徵人啟事」。
拾、薪資待遇:
依據司法院「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支薪標準,按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臺幣48,963元
(依據113年「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約聘人員薪資標準表(表二:一般性社工、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關懷訪視員、藥癮個案管理員:薪點折合率計算(140.3+風險工作費700元)為基準,起薪為6等5階(344薪點))。
 拾壹、其他:
一、錄用後任用期間,採曆年制任用,任期屆滿未續任者,應無條件離職。
二、約用人員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勞動契約進用,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
三、初任人員前 1 個月為試用期間,倘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院得隨時予以終止聘用。
四、報名表內所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姻親現於本院任職」一欄,應據實勾選;應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迴避之規定。報名時非屬上開應迴避約用之人員,嗣後如有前開情形,應主動告知並申請迴避,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本院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本院得以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終止聘用。
六、報考時檢具之證件於錄取後核驗正本,如與影本不符,註銷錄取資格,已派職者,即予解聘。
七、本甄試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院官網及司法院外網發布公告,不逐一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權益。
八、如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悉依本院公告及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