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消息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派案辦法
2022-04-24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派案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第五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8年7月15日修訂,公告後實施
111年4月24日修訂,公告後實施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十條有關會員權利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願接受本會派案之會員,應於規定時間於委案機構進行派案業務。
第三條 派案內容包括:
    1. 心理健康講座。 
    2. 情緒、性別、人際、認知、自我成長相關團體帶領。 
    3. 機構員工協助身心成長方案。
    4. 政府部門心理諮商相關方案。
第四條 本會為使派案流程公開、公平且具體,於收到委案機構之派案訊息後,依派案流程(附件一)進行派案。
第五條 本會以電子信箱公告派案條件後,原則上會員需在七日內回覆,若委案機構有特別註明截止時間將會於電子信箱另外公告。
第六條 凡填寫會員派案同意書及派案媒合資料表,皆視為案件申請人,並提供委案機構進行評選。
第七條 本會為保障全體會員權益,與維護公會之公信,擬定派案條件作為派案申請人之甄選依據,若有下列之情,一年內不再為其派案:
    1. 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兩次通知仍不履行,本會予以停權者
    2. 經確認派案後因個人疏失或無特殊原因導致未執行派案者,且此記錄將作為日後本會委派案件上之考量。
    3. 本次派案前一年內,曾有委案機構滿意度回饋低於60%。
第八條 委案機構特別要求之條件,則依其條件另行派案
第九條 申請派案之會員,應於本會公告案件之規定時間內簽署「會員派案同意書」(附件二)回傳本會,作為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依據。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